「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鎮浯
楊鎮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彥秀
李彥秀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陳怡潔
陳怡潔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之意旨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原住民族、少數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群體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一、我國近年來已逐步成為多元文化社會,政府在教育政策上,應提供不同民族、族群與群體相關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二、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羅列中央政府之教育權責,然其中缺乏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涵。故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入,使本法更為完備彰顯我國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