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徐榛蔚
徐榛蔚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楊鎮浯
楊鎮浯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行第一項之「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另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如行為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兒童與少年施以凌虐行為,其惡性尤為重大,處罰不宜過輕,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列第二項,新增凌虐未滿十六歲兒少之加重結果犯之罪責。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四、增列第二項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