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施義芳
施義芳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佳濱
鍾佳濱
王榮璋
王榮璋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秉叡
吳秉叡
洪宗熠
洪宗熠
段宜康
段宜康
邱泰源
邱泰源
羅致政
羅致政
周春米
周春米
蕭美琴
蕭美琴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對於再生能源產業所徵起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收入百分之五十應分配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一、鑑於當前地方普遍面臨財源不足,舉債負擔造成財政困絀,導致影響地方施政之推動,且地方改制後,資源分配不公平現象仍未獲得妥當解決。近來政府極力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對於綠能之推動,不遺餘力,故為鼓勵地方政府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努力招商,創造財源,增加稅收,對於再生能源產業所徵起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一半歸屬營業所在地地方政府,不列入第二項稅課統籌分配之規定,爰新增第三項規定。 二、第三項所稱再生能源,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定義,係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