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劉世芳
劉世芳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占用停車位,經警察勸導仍不離去。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一、新增第五款。 二、鑑於行人占用車位,導致車輛駕駛人無法順利停車之狀況屢屢發生,為明文禁止行人占用停車位,明定行人占用停車位,經勸導未離去,應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