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運鵬
鄭運鵬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岱樺
林岱樺
高志鵬
高志鵬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寶清
鄭寶清
張麗善
張麗善
黃偉哲
黃偉哲
黃昭順
黃昭順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明文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蘇震清
蘇震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一、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給予醫師事件發生前即有權利為維護自身之安全,而採取必要迴避行為,更加能夠保障醫師之人身安全。 二、為維護我國醫療場所之秩序、保障醫師之生命安全及維護人民就診之品質,爰增訂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行為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