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盧秀燕
盧秀燕
賴瑞隆
賴瑞隆
高志鵬
高志鵬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寶清
鄭寶清
林岱樺
林岱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明文
陳明文
郭正亮
郭正亮
林俊憲
林俊憲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江永昌
江永昌
張麗善
張麗善
劉建國
劉建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一、第一項新增,原第一項移至第二項。 二、化粧品與民眾身體健康有密不可分之關聯,然因現行罰則輕微,致業者以身試法。故加重對化粧品標示不實之罰則,以保障民眾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