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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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
一、第一項新增,原第一項移至第二項。
二、化粧品與民眾身體健康有密不可分之關聯,然因現行罰則輕微,致業者以身試法。故加重對化粧品標示不實之罰則,以保障民眾生活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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