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郭正亮
郭正亮
盧秀燕
盧秀燕
鄭寶清
鄭寶清
黃偉哲
黃偉哲
賴瑞隆
賴瑞隆
張麗善
張麗善
林俊憲
林俊憲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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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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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一、公益彩券自發行至今,提供弱勢族群無數就業機會。公益彩券盈餘亦補充我國社會福利經費來源,確實為台灣社會帶來助益。 二、公益彩券本就由民眾自行出資購買,且逾期未兌領之獎金仍是中獎獎金之部分,因此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更加合理。而藉由公益彩券獎金的積累,提昇民眾參與誘因,進而帶動整體銷售,結局促使社福經費更加充裕。也讓所有人都能藉由公益彩券,為提升社會福利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