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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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主管機關應在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會同協助、輔導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目前護照辦理,領事事務局僅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四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民眾相當不便,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要求主管機關在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應會同協助、輔導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受理護照辦理業務。
三、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服務,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查新北市政府「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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