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鄭寶清
鄭寶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琪銘
吳琪銘
劉世芳
劉世芳
鍾佳濱
鍾佳濱
洪宗熠
洪宗熠
趙正宇
趙正宇
羅致政
羅致政
李麗芬
李麗芬
莊瑞雄
莊瑞雄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主管機關應在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會同協助、輔導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目前護照辦理,領事事務局僅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四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民眾相當不便,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要求主管機關在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應會同協助、輔導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受理護照辦理業務。 三、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服務,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查新北市政府「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