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蔡適應
蔡適應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李麗芬
李麗芬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孔炤
鍾孔炤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蔡培慧
蔡培慧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一、查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十六週,而軍事院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八週入伍訓及十週的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長度,且所受之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倘不允其折抵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爰增訂第十六條第五項,針對軍事院校學生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折減役期之範圍。 二、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爰增訂第六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授權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及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