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蔡適應
蔡適應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李麗芬
李麗芬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余宛如
余宛如
鍾佳濱
鍾佳濱
蔡培慧
蔡培慧
許智傑
許智傑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一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鑑於網路傳播媒介特性使得訊息流通非常即時、快速,訊息擴散的範圍層面也較廣泛,若利用網路散布不利於公共安全秩序之訊息,對公眾造成的恐慌以及社會秩序的影響也較顯著,故針對以網路犯恐嚇公眾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二、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恐嚇或不利於社會秩序之言論,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此一不特定、多數性恐嚇行為類型,有別於其他散布恐嚇言論之管道及形式(如:面對面、紙本信件等),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散布恐嚇言論之形式來得嚴重、造成社會的影響甚鉅,實有加重刑期之必要。 三、不同樣態之犯罪應予以不同輕重的量刑,本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亦有針對利用電子通訊等工具行使詐術,加重處罰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