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鑑於原「殘障福利法」已於86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於96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釐清殘障者實為個人因生理或者心理因素,導致其參與社會活動受到限制而無法發揮,爰修正原有關殘障等相關字眼,統一正名為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