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二條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行政規則定有實施期限者,期滿當然失效,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由原發布機關函告或公告之。 第一百六十二條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一、考量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行政規則。行政規則訂有實施期限者,似未能直接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期滿當然廢止之效果。 二、行政規則係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定有實施期限,即應於期滿後失其效力,不宜因行政機關怠於廢止或延長其期限,而變動其效力。爰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明定行政規則期滿後當然廢止,並考量行政規則其訂定既經發布程序,其失效亦應以「公告」程序使公眾知悉,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