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尤美女
尤美女
蘇治芬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鍾佳濱
鍾佳濱
王榮璋
王榮璋
鄭寶清
鄭寶清
郭正亮
郭正亮
賴瑞隆
賴瑞隆
江永昌
江永昌
蘇巧慧
蘇巧慧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瑩
陳瑩
李俊俋
李俊俋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安葬、紀念、表揚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者之遺骸除依法國葬、公葬者外,應由內政部、國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籌建公墓或忠靈塔,予以安葬、安厝,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 二、死者之事蹟應由國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錄志,以垂久遠;戰死者,原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 前項安葬、紀念、表揚等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公墓或忠靈塔,其籌建及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第四十七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安葬、紀念、表揚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者之遺骸除依法國葬、公葬者外,應由內政部、國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籌建公墓或忠靈塔,予以安葬、安厝,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 二、死者之事蹟除宣付國史館者外,應由國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錄志,以垂久遠;戰死者,原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 前項安葬、紀念、表揚等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公墓或忠靈塔,其籌建及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配合國史館組織調整,並刪除不合時宜的宣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