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鍾佳濱
鍾佳濱
尤美女
尤美女
王榮璋
王榮璋
蘇巧慧
蘇巧慧
蘇治芬
蘇治芬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瑩
陳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秉叡
吳秉叡
江永昌
江永昌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褒揚國民無畏犧牲生命,貢獻國家及社會,以樹立典範,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
修正制定本條例之目的。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 二、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一、早期褒揚制度仍帶有君主封建色彩,早已不合時宜。且其受褒揚之事項因時空相異,難以適用,或是標準難以認定。 二、褒揚制度亦與其他國家榮典重複,例如勳章、獎章等,應予檢討。 三、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總統依法受與榮典。因此,受褒揚之事項,應以較高標準認定,以免流於人情壓力授予或失去國家名器之功用。因此限縮褒揚之範圍,僅以冒險犯難,因公殉職,或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為限。
第三條 褒揚方式以明令褒揚為之。 第三條 褒揚方式如左: 一、明令褒揚。 二、題頒匾額。 前項第一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配合第二條修正內容。
第四條 明令褒揚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第四條 明令褒揚或題頒匾額,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配合第二條修正內容。
第五條 受褒揚人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第五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配合第二條修正內容。
第六條 (刪除) 第六條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配合國史館組織調整,並刪除不合時宜的宣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