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鍾佳濱
鍾佳濱
尤美女
尤美女
王榮璋
王榮璋
蘇巧慧
蘇巧慧
蘇治芬
蘇治芬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瑩
陳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秉叡
吳秉叡
江永昌
江永昌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邱議瑩
邱議瑩
劉世芳
劉世芳
賴瑞隆
賴瑞隆
蔡易餘
蔡易餘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為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
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
第四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主管機關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主管機關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 第四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
第五條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主管機關派人具領。 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主管機關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 第五條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 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國史館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
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
第六條 主管機關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第六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
第七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主管機關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 第七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 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
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