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蘇巧慧
蘇巧慧
尤美女
尤美女
王榮璋
王榮璋
江永昌
江永昌
蘇治芬
蘇治芬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瑩
陳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郭正亮
郭正亮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賴瑞隆
賴瑞隆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 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 五、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 七、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 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檔案及文書等政府紀錄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 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 五、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 七、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 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一、因應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併入檔案管理局,爰將其主管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業務納入本條之掌理事項,新增第十款。 二、檔案管理局所管業務,包涵檔案法之檔案、公文書資訊系統規劃、總統副總統文物等,與政府文書與紀錄相關事項,爰將第十款修改為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