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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漁業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陳雪生
楊鎮浯
蘇震清
莊瑞雄
陳亭妃
邱志偉
連署人
鄭運鵬
吳玉琴
陳賴素美
許智傑
洪宗熠
林岱樺
羅致政
李昆澤
施義芳
呂孫綾
江永昌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漁業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之補貼,不得低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告漁業動力用油牌價之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減輕漁民負擔,並兼顧海洋發展,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