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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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按所在之範圍,得自由撿拾清理之原則如下: 一、位於海域者,人民經由船舶行之。 二、位於陸域者,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於該期間內清理註記完畢之漂流竹木,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當地居民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行之。 前項第二款除外規定,於當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需,撿拾清理漂流竹木者,不適用之。 |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
一、修正第五項,明定「海域」及「陸域」範圍之天然災害漂流竹木處理原則。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故天然漂流木視同國家遺失物,由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惟海上漂流木,政府雖知其散佈位置,但囿於主管機關並未具備船舶及專業打撈人員,故目前處於無單位管理之狀態,而放任其四處漂流,妨礙船舶航行,危害人員及機具之安全。
三、就妨礙航行安全之漂流物,相關法律訂有合理之處理原則可參,按漁港法第十七條「……漂流物……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既然海上漂流木無政府單位負責,理應認定為廢棄物,漁民可以逕予處理。
四、故按國有竹木漂流所至之範圍,應區分為海域及陸域二者,「海域」範圍以「無主物」原則處理,「陸域」範圍,以國家「遺失物」原則處理。
五、就陸域範圍,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應由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漂流物保管及處理。爰將第五項有關漂流之國有林竹木之清理註記權責機關,修正為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
六、因貴重木為國家重要資財,爰增列除外規定-不得撿拾清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目前中央認定之貴重木樹種,有:紅檜、台灣扁柏、巒大杉、烏心石、牛樟、台灣肖楠、台灣杉、南洋紅豆杉、台灣櫸、黃連木、毛柿等。
七、新增第六項。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精神,明定漂流竹木所在之當地原住民,主管機關依第五項第二款公告自由撿拾規定,並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行為之需,得撿拾清理貴重漂流竹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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