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蘇震清
蘇震清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運鵬
鄭運鵬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瑩
陳瑩
羅致政
羅致政
蘇治芬
蘇治芬
劉世芳
劉世芳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系統,裝設之位置、區域、數量及維護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為保護嬰兒安全與發生案件時確保證據保存以利責任歸屬,防止托嬰中心規避責任。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具體管理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