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偉哲
黃偉哲
周春米
周春米
段宜康
段宜康
林靜儀
林靜儀
吳思瑤
吳思瑤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換言之,在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公平交易法」使用中華民國人,範圍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實不合理。再者,據統計,自憲法以降,我國現行法律中,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多達五十五個立法體例,都以「中華民國國民」為主體,使法律規定明確周延。爰將本條「中華民國人」之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