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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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科技部應考量全球國際科學技術發展情形,衡酌國內產業、區域發展情況,制訂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政策白皮書,並每兩年進行修正檢討。 | 第九條 政府應每二年提出科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 |
有鑑於科技部組織法於第二條明訂科技部掌理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然科學技術發展所涉範圍廣泛,除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及人文社會科學等項目外,尚包括醫療技術等其他跨部會領域之項目,非僅科技部有科學技術,爰修正本條文,要求科技部應以更宏觀、前瞻的角度整體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並考量國際科學技術發展情形、衡酌國內產業及區域發展,每兩年進行檢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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