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徐榛蔚
徐榛蔚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淑華
許淑華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志榮
徐志榮
吳志揚
吳志揚
呂玉玲
呂玉玲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科技部應考量全球國際科學技術發展情形,衡酌國內產業、區域發展情況,制訂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政策白皮書,並每兩年進行修正檢討。 第九條 政府應每二年提出科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
有鑑於科技部組織法於第二條明訂科技部掌理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然科學技術發展所涉範圍廣泛,除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及人文社會科學等項目外,尚包括醫療技術等其他跨部會領域之項目,非僅科技部有科學技術,爰修正本條文,要求科技部應以更宏觀、前瞻的角度整體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並考量國際科學技術發展情形、衡酌國內產業及區域發展,每兩年進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