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附表二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附表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附表 ─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 實施年度 指標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月一 至一百十年十二 三十一日 七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 日至 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五 註記: 1.因本條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適用本表指標數七十六。 2.本表所定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須年滿五十歲;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 者,須 滿五十歲。 附表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附表 ─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 實施年度 指標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 註記: 1.因本條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適用本表指標數七十六。 2.本表所定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須年滿五十歲;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須年滿五十五歲。
一、附表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附表─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以後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為九十,造成教育現場無法新陳代謝,充斥想退休卻無法退休的阿公及阿嬤級教師,影響學生受教權。 二、為減少衝擊,安定教育現場教師及職員工作穩定及吸引未來教育工作者的意願,爰修正為民國一百十六年以後將採取法定指標數為八十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