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附表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賴士葆
賴士葆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附表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本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 給與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最後在職一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最後在職二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最後在職三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最後在職四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以後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一、本表之適用對象,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 二、本表所定「平均薪額」,指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按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算之平均數額。 附表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本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 給與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期間 退休金計算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六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七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八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九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一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二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三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四年之平均薪額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 最後在職十五年之平均薪額 一、本表之適用對象,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 二、本表所定「平均薪額」,指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按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算之平均數額。
一、原附表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退休金給與計算基準,民國一百十八年以後將採取最後在職十五年之平均薪額,此計算方式造成退休金金額減少約百分之二十左右,造成退休人員無法維持退休基本生活至鉅。 二、為減少衝擊,安定教育現場教師及職員工作穩定及吸引未來教育工作者的意願,爰修正為民國一百十二年以後將採取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