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前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為因應少子化造成國家危機,鼓勵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得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