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一、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係因退撫制度從原本的「恩給制」改為「退撫新制」,為彌補教職員因退撫新制實施後所蒙受的損失,故而發給補償。 二、本條例率爾將補償金核發年限規定於施行後一年內。此項條文實際上剝奪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的教職員所應享有的權利,對學校教職員而言,係剝奪其財產上的權利。故將一年內期限刪除,讓符合前述資格的學校教職員得以享有應得的補償。 三、另因此一變動將造成部分符合領取補償金之教師,於108年2月1日搶退,恐造成教師、學校及學生困擾,故擬具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