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一、本條第二項依原條文照元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將造成退休教職員退休金大幅減少,除無法照顧學校教職員退休後的老年生活,且不利現職人員的生涯規劃。故修正「附表三」內容。 二、本條第五項為照顧退休教職員,面對退休後通貨膨脹及物價指數上揚問題,不致發生懲罰「老而不死」情形;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一、本條第二項依原條文照元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將造成退休教職員退休金大幅減少,除無法照顧學校教職員退休後的老年生活,且不利現職人員的生涯規劃。故修正「附表三」內容。 二、本條第五項為照顧退休教職員,面對退休後通貨膨脹及物價指數上揚問題,不致發生懲罰「老而不死」情形;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