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黃昭順
黃昭順
林昶佐
林昶佐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曼麗
陳曼麗
洪慈庸
洪慈庸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性傾向、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 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 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
為保障性少數族群之勞動權益,消弭對不同性傾向的差別待遇,爰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將性傾向納入平等保障,事業不得以性傾向為由大量解僱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