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九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 第十九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
為保障性少數族群接受心理師諮商、治療的權益,爰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將性傾向納入平等保障,心理師不得因個案當事人之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