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昶佐
林昶佐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洪慈庸
洪慈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心理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第十九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為保障性少數族群接受心理師諮商、治療的權益,爰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將性傾向納入平等保障,心理師不得因個案當事人之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