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並修正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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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