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江啟臣
江啟臣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學聖
陳學聖
費鴻泰
費鴻泰
蔡易餘
蔡易餘
李昆澤
李昆澤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一、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因不服取締拒檢逃逸之案件,其數據始終居高不下,讓基層員警遇加速逃逸駕駛者須追車之危險事件層出不窮,不僅讓警察們執勤時曝露於高風險狀態中並加重其精神壓力,也危及一般民眾之生命安全。 二、為保障執行員警之人身安全,降低追緝拒測逃逸之駕駛而衍生傷亡事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屢次發生,造成危及員警們之生命安全,更傷及一般民眾,爰此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