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宏陸
張宏陸
呂孫綾
呂孫綾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瑩
陳瑩
蘇治芬
蘇治芬
姚文智
姚文智
鍾佳濱
鍾佳濱
王榮璋
王榮璋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管碧玲
管碧玲
李麗芬
李麗芬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玉琴
吳玉琴
葉宜津
葉宜津
林靜儀
林靜儀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高等教育及科技部。 七、法務部。 八、經濟及能源部。 九、交通及建設部。 十、勞動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環境資源部。 十四、文化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教育部及科技部分別改制為「國民教育部」及「高等教育及科技部」,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