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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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高等教育及科技部。 七、法務部。 八、經濟及能源部。 九、交通及建設部。 十、勞動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環境資源部。 十四、文化部。 |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
教育部及科技部分別改制為「國民教育部」及「高等教育及科技部」,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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