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余宛如
余宛如
鄭寶清
鄭寶清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明文
陳明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許智傑
許智傑
洪宗熠
洪宗熠
蔡培慧
蔡培慧
林靜儀
林靜儀
羅致政
羅致政
李麗芬
李麗芬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 非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或以不公平方式侵害特定股東之權益,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以裁定為下列各款處分: 一、命公司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 二、命公司或特定股東以裁定價格收買第一項股東之股份。 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個人遭受不公平侵害時,雖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若股東希望制止或要求董事或公司為特定作為時,於法無據。因此,參酌本法第十一條及第二百條關於董事裁判解任之規定,並參考英國公司法及香港新公司條例規定,新增股東不公平侵害之救濟。 三、現有制度中,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權益保障,已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責相關事務,因此新增之不公平侵害救濟,以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