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五十公尺以上。 二、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限制級有賭博類、育樂類及鋼珠類等等,電子遊戲涉及比較多的暴力血腥級情色等等,對幼童的危害與影響比普通級更嚴重,實有必要與普通級作有效區隔,為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安全,本席等增列限制級遊戲場之設立限制。 |
|
|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但十二歲以下者進入及逗留,需父母之一者陪同。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七、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並應設置明顯之禁止標示。 八、營業場所嚴禁提供、販售、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如發現上述情事,應立即報警處理。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一、有鑒於電子遊戲場所空氣環境不佳,人員出入複雜,常成為犯罪與疾病的溫床,因此不時有人無端暴斃或鬥毆事件發生,近日更有男子無端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發生,讓電子遊戲場的安全亮起紅燈。為有效維護幼童出入電子遊戲場所之安全,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這些孩童之人身安全。
二、為改善遊戲場的環境與安全,本席等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及第八款,「營業場所嚴禁提供、販售、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