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李彥秀
李彥秀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淑華
許淑華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五十公尺以上。 二、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限制級有賭博類、育樂類及鋼珠類等等,電子遊戲涉及比較多的暴力血腥級情色等等,對幼童的危害與影響比普通級更嚴重,實有必要與普通級作有效區隔,為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安全,本席等增列限制級遊戲場之設立限制。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但十二歲以下者進入及逗留,需父母之一者陪同。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七、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並應設置明顯之禁止標示。 八、營業場所嚴禁提供、販售、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如發現上述情事,應立即報警處理。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一、有鑒於電子遊戲場所空氣環境不佳,人員出入複雜,常成為犯罪與疾病的溫床,因此不時有人無端暴斃或鬥毆事件發生,近日更有男子無端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發生,讓電子遊戲場的安全亮起紅燈。為有效維護幼童出入電子遊戲場所之安全,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這些孩童之人身安全。 二、為改善遊戲場的環境與安全,本席等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及第八款,「營業場所嚴禁提供、販售、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