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陳亭妃
陳亭妃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運鵬
鄭運鵬
江永昌
江永昌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第三項規定委託不具會計師、律師之代理人,或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為強化公司治理,健全公司營運,公司登記委任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代理,對於登記事項的品質管理具有正面效果,本條第三項亦已明確規定;然實務上仍有非具專業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代辦情形,而本法卻無相關罰則可資裁處。為貫徹立法意旨及遏止不具受委任資格卻實際從事公司登記代理行為者,爰增訂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三項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