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蔡適應
蔡適應
莊瑞雄
莊瑞雄
林俊憲
林俊憲
黃秀芳
黃秀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江永昌
江永昌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運鵬
鄭運鵬
洪宗熠
洪宗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應受勳人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一,於頒給前身故,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者,得依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一、本條所稱受勳人,雖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一,但其既係於勳章頒給前死亡,實質上並未受勳,「受勳人」之名與實際不符,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較為妥當。 二、由於現行就頒給已身故之授勳人勳章,僅規定授勳人業經核定,而未及頒給情形,未包括核定前已死亡者,顯有不足,為表彰現役軍人建立戰功或勳績,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爰修正放寬為頒給前死亡,而不限於核定後死亡之情形。 三、鑒於頒給受勳人勳章係國家授與之榮典,以表彰受勳人之戰功或勳績,並考量國軍兵力結構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死亡時,多為年輕、無配偶與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爰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