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吳志揚
吳志揚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鎮浯
楊鎮浯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制定之。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第一項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即明定「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二、迄今已近二十年,卻仍未見行政機關提出該法律案,率皆引用本條第二項「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便宜行事,顯有行政怠惰之情事,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明定該法律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制定,以維法制,確保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