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基於改革之公平性與平等原則,各類年金改革制度宜統一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