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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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一定比例之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可採匿名形式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 第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
一、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勞檢報告,勞動檢查105年勞檢67,194家廠次,違反勞檢法令共10,281家,其中與加班相關的違法比例高達6成5。
二、勞動部近兩年勞動檢查,事業單位主要違規項目以未給加班費最多,佔約二成,其次為超時加班,第三是未遵守七休一,顯見雇主最不守法項目為加班問題。尤以「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擴大雇主使勞工加班之彈性,亦將使勞檢之難度提高,爰有必要賦予勞動檢查員更具彈性之檢查方式,同時為保護事業內部吹哨者之隱密性,並使其無所瞻顧,願意配合勞動檢查,揪出不法事業單位,以維護勞動者權益。
三、因「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加班工時核實計算、加班工時上限採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總加班工時上限為138小時,造成勞檢資料需擴大。為落實維護勞雇權益需事業單位、公會、或其他相關人員之配合。除了要求雇主出具勞檢資料,勞檢人員得詢問該事業單位所屬工會,或以匿名形式詢問該事業單位之一定比例員工,以全面性釐清勞、雇工作情形。對於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應加重罰鍰以兼顧勞檢效率及勞資雙方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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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
一、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勞檢報告,勞動檢查105年勞檢67,194家廠次,違反勞檢法令共10,281家,其中與加班相關的違法比例高達6成5。
二、勞動部近兩年勞動檢查,事業單位主要違規項目以未給加班費最多,佔約二成,其次為超時加班,第三是未遵守七休一,顯見雇主最不守法項目為加班問題。尤以「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擴大雇主使勞工加班之彈性,亦將使勞檢之難度提高,爰有必要賦予勞動檢查員更具彈性之檢查方式,同時為保護事業內部吹哨者之隱密性,並使其無所瞻顧,願意配合勞動檢查,揪出不法事業單位,以維護勞動者權益。
三、因「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加班工時核實計算、加班工時上限採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總加班工時上限為138小時,造成勞檢資料需擴大。為落實維護勞雇權益需事業單位、公會、或其他相關人員之配合。除了要求雇主出具勞檢資料,勞檢人員得詢問該事業單位所屬工會,或以匿名形式詢問該事業單位之一定比例員工,以全面性釐清勞、雇工作情形。對於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應加重罰鍰以兼顧勞檢效率及勞資雙方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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