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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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項。 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項。 五、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提案: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未修正。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現行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名稱修正,將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分別改稱為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爰修正第五款、第六款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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