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盧秀燕
盧秀燕
陳超明
陳超明
楊鎮浯
楊鎮浯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毓仁
許毓仁
孔文吉
孔文吉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有鑑於本法條修法後,股市成交值增加,達刺激景氣,活絡股市,提振經濟之成效;故將當日沖銷期延長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