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楊鎮浯
楊鎮浯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之運用,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二、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之運用,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二、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已於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每年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的盈餘,其中規定10%用於人才培育、研究發展、社會福利及長照宣導教育等,20%做為營運資金,其餘盈餘才可分配給其他股東,立法目的係為確保長照機構持續扮演社福角色。 二、基於社會福利事業具有高度公益性與政府財政考量,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社會福利事業,並考量社會福利事業多非屬公司組織,保險業應有一定之監督管理能力,以利落實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爰修正第四項規定,放寬保險業從事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者,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相關限制,但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董事、監察人之席次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事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