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林靜儀
林靜儀
洪宗熠
洪宗熠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焜裕
吳焜裕
鍾佳濱
鍾佳濱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李麗芬
李麗芬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姚文智
姚文智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原住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為貫徹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決心,應教育深化,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本於多元意義,修正用語,俾與憲法增修條文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