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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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15歲以下受虐人數仍居高不下,105年兒童受虐致死有12人,106年前三季更已高達15人;現行法律刑度過低,恐無法有效嚇阻兒虐事件發生。
二、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及青少年,在體型上相對弱勢,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導致兒童及少年所受到人身虐待的悲慘遭遇,有愈來愈為激烈、惡化之趨勢,爰修正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六歲有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行為者,提高其法定刑期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遏止兒虐事件發生頻率。
三、本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第一百二十六條凌虐人犯罪,該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訂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另考量刑法分則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刑度,並參考立法體例,爰增列第三項,對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及青少年施以凌虐致死者,最高可處死刑;第四項則是針對有意圖營利之行為且致人於死者,除最高可處死刑外,亦提高刑期至十二年以上,以擴大保障兒少之生命與身心健康,伸張兒少司法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