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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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鐵路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八條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設置平交道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第六十八條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一、將原第六十九條擅自設置平交道之行為納入本條第一項處理。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十九條 (刪除) 第六十九條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配合第六十八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