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家檔案局為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
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