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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家檔案局為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
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