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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相關附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及相關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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