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陳超明
陳超明
李彥秀
李彥秀
吳志揚
吳志揚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比照前項規定補辦之,如已無使用之必要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並得申請收回土地或辦理撤銷徵收。 前項土地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第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如下:國家因應辦公共事業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第400號解釋在案。原為水利使用之私有土地,情況類似既成道路,應予比照適用,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利。 三、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