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徐榛蔚
徐榛蔚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一、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第二十九條理由略以,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查我國勞工之月退休金制度係為保障退休勞工之生活,故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時,規定勞工得申請退休金專戶,且退休金專戶之存款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惟近年來有部分民眾因不熟悉退休金專戶之用途,未為申請退休金專戶遭強制執行,導致退休生活陷入困難,此種以申請專戶為例外之規定,顯與政府保障人性尊嚴最低限度不符。 三、次查公務人員退休時以月退休金為請領方式之公務員應重新開立退休金專戶,爰比照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請領實務運作模式,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