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災害防救總署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災害防救總署組織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整合防救災資源、執行災變因應及災後復原等工作,設災害防救總署(以下簡稱本總署) 明定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總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調查業務。 二、防減災規劃業務。 三、災前整備訓練業務。 四、災害應變業務。 五、災後復原業務。 六、其他防災相關業務。 明定本總署掌理事項。
第三條 本總署置總署長一人,特任;副總署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明定本總署署長及副署長之職等。
第四條 本總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明定本總署主任秘書之職等。
第五條 本總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減災署:負責全國減災規劃業務、防災計畫擬訂及相關評估作業。 二、整備署:負責指揮監督全國防災應變整備訓練等作業。 三、救災署:負責指揮調度全國災害應變作業,並擬訂相關應變計畫。 四、復原署:負責協調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執行災後復原重建等作業。 五、空中勤務總隊: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 明定本總署各次級機關及業務。
第六條 本總署設防救災人員培訓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明定設立防救災人員培訓機關。
第七條 本總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明定本總署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