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徐榛蔚
徐榛蔚
吳志揚
吳志揚
蔣乃辛
蔣乃辛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王金平
王金平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 第二條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按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任何政黨活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第五項、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皆有所明定。次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亦有明文規定之。鑑此,為揭示監察委員職權行使與司法獨立之分際,避免因監察委員職權之不當行使,影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及訴訟程序之進行,屢遭戕害司法獨立之誹議,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之。